
第七十九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签署的申请书;(二)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
第九十二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解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解散;(二)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同意其申请;(三)具有有效的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档案存放的方案。
第七十五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商独资银行及其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及其股东的董事会已决议通过变更事项;
申请人未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应当在筹建期届满前1个月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报告。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申请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第四十条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向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保监分局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可以申请开业。外国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
大兴区对涉及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线索同步介入调查,建立扫黑除恶专项办案调取证据资料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延庆区对2018年涉黑涉恶举报线索开展“集中清零”,并建立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周清月结”制度。根据北京市委统一部署,2018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月11日,市委第八巡视组对东城区、朝阳区、门头沟区、房山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谷区、密云区、延庆区等9个区进行了巡视。2月下旬,市委巡视组向各区委反馈了巡视意见。8月26日,市委巡视办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第一百零七条 外国银行关闭代表处的申请,由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外国银行申请关闭代表处,应当向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申请资料,并同时抄送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拟关闭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关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